解放前,兰坪、宁蒗各地普米族均以农业生产为主,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周围的汉、白、纳西等民族相差不远。本族工匠能打造犁、铧、锄、斧、刀、镰等生产工具,许多农具的制作具有本民族的特点,如犁分为三节犁、四节犁、琵琶犁和水铧犁;板锄又有月牙锄、水锄、斧链锄、马鹿锄等。但部分铁质工具需由汉族地区购入。他们已学会利用水力,建有水磨碾房和水礁等。
普米族地区的耕地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山地,部分为平坝地,河谷地区有少量的水田。山地虽分为常耕地(俗称旱地)、轮歇地和火烧地三种,但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已趋于固定化。其中各类土地的比例因地区而异。在丽江、兰坪、宁蒗等地,主要为常耕地与轮歇地;永胜则两种地各占百分之二十,其余百分之六十都是火烧地。在极少数山由还遗留着落后的“刀耕火种”耕作方式。丽江、兰坪、维西等县,平坝地和水田较多,但都为纳西族地主(领主)所有,普米族人民多以租种山地为多,农作物的生长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自然,所以产量很低,加上统治阶级的种种剥削和压榨,普米族劳动人民一般每年平均缺口粮三至四个月,生活极为困苦。畜牧业在普米族经济中仅次于农业。牲畜以牛(耕牛、母牛)、马、骡、羊等为主;家畜普遍饲养猪、鸡、狗、猫四种。家庭副业有织羊毛布、麻布、编竹器、烧炭、酿酒、挖药、狩猎、铁木手工业等。宁蒗地区普米族的木漆碗,制作精致,远近闻名。过去集市较少,民间多是以物易物来交换日用必需品,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在解放前,由于历史发展条件和周围民族的影响不同,普米族的社会形态,呈现出地区性的差异。就土地所有制方面来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处于地主经济发展阶段。兰坪、丽江等地的普米族地区属于这一类型。这些地区的普米族基本的阶级关系是地主富农阶级和贫雇农的对立,而且本民族内部也出现了地主、富农。他们通过地租、高利贷、雇工等方式盘剥贫苦农民。如普米族比较集中的兰坪县河西公社,一九五二年土改时共有耕地三千七百多亩(水田七百七十三亩,旱地二千九百六十九亩),其中地主六十六户和富农五十七户共占有土地二千二百七十二亩,占耕地起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四点五八,贫苦农民地主、富农户也会有三至五六个不等的奴隶;这些家奴等于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买卖、转让、陪嫁,毫无人身自由。国民金政府曾在普米族地区设立了保甲制度,杨宪延被委派为伪区长,并兼任国由党“保卫团”团总。他养有一百多个团丁,作为他的保镖和爪牙,在乡间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他的几个儿子分别担任自卫队队长、伪县党部委员。他们上依附于反动政权,下靠地主武装,私设刑堂监狱,残酷镇压各族人民。
(二)处于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宁蒗永宁等地普米族地区属于这一类型。在这些地区,土司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也是当地的最大领主。以普来族聚居的金沙江边托甸大队为例:“土司地”有七百零二架(一架地约三亩),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七点七,这是土司直接役使农奴和奴隶耕种的土地。“百姓地”有一千七百四十九架,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八点—,这是广大农奴(百姓)以人身依附为条件向土司领种的份地。各户招领种份地的多寡缴纳地租和封建负担。“红照地”有三十二点二架,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一点二;是少数外来户向土司交纳红照押金佃耕的土地,也是封建领主经济下地主经济租佃关系的开始。“私地”有十七点五架,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零点六八;“新开地”六十四点三架,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点四。“私地”和“新开地”均属两个苛刻条件下,可以长期占有份地,并有转租、典当、买卖之极;普米族人民还受着本民族头人(伙头等)的压迫和剥削;他们凭借土司和国民党的势力,兼并土地,垄断佃权,有的已变为“二道领主”,他们还占有家奴和长工,并有高利贷剥削。这里的土司系纳西族阿姓世袭,是最高的统治者。他们有严格的等级制,分为贵族、百姓(农奴)和取隶三级,实行政教合一的领主统治。土司下设“总管”,再下设“把事”,管理内务。“把事”下有“斯沛”(贵族官员),管理内坝区。另设“二十四官”,分管坝外和江边地区。再下设“伙头”,管理小村事务。土司衙门没有监狱和常备兵,残酷镇压各族农奴。这里的喇嘛寺院,由土司次子担任“堪布”职衔,成为土司政权的反动精神支柱,享有种种封建特权,剥削和压迫各族人民。封建贵族还有各种规定欺压人民,如不准人民盖瓦房和刷白粉墙壁,不准种水稻,不准学汉文化,不准穿红、黄、黑(灰)、蓝色和镶有金边的绸缎衣服。起盖房屋、分家另居,都要得到土司的允许。甚至走过土司、总管的家、门,在两里之外就要脱帽(妇女解开包头),并下骑步行,低头绕衙门照壁而行。途中遇见土司,必须让路回避,如躲闪不及则应跪于道旁。拜见土司时必须匍匐跪进,而后曲身退出。普米族劳动人民,在黑暗、反动的土司制度下,长期挣扎在苦难的深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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