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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济

  以墨江、镇沅、元江、新平等内地县为代表的地主经济地区墨江、镇沅、元江、新平等内地县的哈尼族,长期与汉、彝、傣等族杂居共处,尤其受汉族先进经济、文化影响很深,故从明末清初以来就陆续进入了地主经济阶段。其生产力发展水乎也与汉族基本相同,生产资料包括水田、旱地、茶园、林木概属个体家庭所有,可自由继承、出租、典当和买卖。各阶层占有的生产资料悬殊很大,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田地,而广大贫苦农民则沦为无团少地的佃农和雇工。以墨江县水癸寨为例:只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二点九的地主、富农,却占有百分之四十点六的田地,而全寨三分之一以上的水田,又流入了外籍地主主要是汉族地主的手里,因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四十六点一的贫雇农,实际只占全寨田地的百分之三点六,可见贫富分化是何等严重。地富对广大贫苦农民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高利贷和雇工。土地的租佃已十分盛行,多实行对分制,也有实行包祖制的。农民多交实物狙,同时也出现了少量的货币地团。

  高利贷是地富兼并农民土地的主要手段,因借债须有抵即,到时无法还清,便自动丧失土地所有权。高利贷年利一般为百分之百。地富多进行雇工剥削,其中以长、短工为主,在农忙时也雇月工、季工和零工。在这些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基本一致,除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外,耕作技术也较为精细,一般采用三犁三耙,注意施肥、选种和菇锄,因而产量也较高,水稻亩产一般为三、四百斤。早地已基本消灭“砍倒烧光”的轮歇粗耕法,湃地多已固定,实行犁耕点播和条播,因而不但种植品种多,而且产量也较稳定。虽然手工业、副业还多与农业经济结合在一起,但许多村寨都出现了季节性专业的手工业者和商贩,有的甚至脱离农业生产,经营手工业和商业。该地区早已形成了本民族的交易市场,商品交换频繁而活跃。

  政治设施与内地汉族地区完全相同。解放前夕,国民党实行乡、镇、保、甲制,哈尼族地、富阶级中的当权头人有的进入了各级反动政权机构,与汉族统治阶级相勾结,共同剥削压迫当地各族人民,哈尼族贫苦群众倍受阶级和民族的双重压迫。

  在西双版纳、澜沧等地区的哈尼族,全居于山区,由于长期在傣族封建领主的统治下,各方面的原始残余保留较多。

  这个地区农业是社会经济中的主要部门,而又以锄耕地农业占主导地位。水田数量不多,有许多山区甚至没有水田。铁质农县已普遍使用,主要的生产工具有铡刀、砍刀、锄头和耙。在没有水田的地方,还不会使用耕畜,旱地全靠人工以“砍倒烧光、刀耕火种”的原始方式进行耕作,十分粗放。山地一般使用三年后放荒轮歇。主要种植旱谷、玉米、瓜豆等作物,产量很低,往往亩产只有几十斤或士两百斤。稍遇灾荒,甚至颗粒不收。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广大贫苦农民严重缺粮,有的差几个月,有的差半年以上,只好到傣族地区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粮食。少数地区有少量水田也多是“雷响田”,水利条件很差,没有人工灌溉。耕作一犁二耙,蓐一、二道或不蓐草。一般不施肥。无论田和地,一年只种一季作物。耕地多不固定,且村寨与耕地距离越来越远,往返费时,严重影响劳动效率。生产一般以个体家庭进行,农忙季节或缺乏劳力时有换工互助的习惯。农村手工业已普遍出现,许多村寨已有羊脱离农业生产的铁匠和银匠。但不会治铁炼钢,也不购置原料和出售成品,只进行来料加工或修补之类的简单工艺。此外,农闲时还从事纺织、编织蔑器、酿酒等个体家庭副业,多为自己消费,很少拿到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尚未形成本民族的初级市场,家庭副业产品皆拿到其他民族地区共同市场上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换。商业和交通极本发达,运输主要靠人挑马驮。

  西双版纳的哈尼族,全部处于傣族封建领主的统治下。“召片领”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召片领把山区的哈尼、布朗等族划分为“卡西双火圈’’(“卡”是傣语奴隶的意思,“西双”为十二,“火圈”是一种地域划分的单位),即十二个奴隶的区域,是傣族封建领主对山区哈尼等族进行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的行政组织。一个“火圈”往往包括几个到十几个自然村,由召片领加封本族今有威望的头人为“大叭”统领,各村中又设有“叭”、“蚱”、“先”等头目作为基层的统治者。一般的小寨设“先”,中等村寨设“蚱”,几个村寨或大寨设“叭”,层层隶属,分别管理,成为傣族封建领主在哈尼族地区的代理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同时推行保甲制度。

  傣族领主把哈尼族的一道“龙巴门”(即一个村寨),作为一个分源封建负担的单位,按照当地的特产和领主的需要规定封建贡赋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派,如门户钱、税款,傣族官员“波朗”到村寨巡视的“腰酸钱”、“腿痛钱”、“招待费”,小头目的“草鞋钱”,等等,名目多达几十种。猎获野兽也要把倒毙时触地的一半兽身献给领主,以显示山区的一草一木都属于领主所有。在傣族领主的统治下,西双版纳不同地区的哈尼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乎衡。景洪县的景洪、励龙、励罕;励海县的布朗山、西定、巴达、励满;励腊县的励腊、励摄、励捧、尚勇等地区的哈尼族,其土地所有制在傣族领主最高所有权之下,还保留着较多的原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即每个村寨都有一定的土地范围,相互间不得越界砍伐耕种,除少数水田、茶园等属个体家庭所有外,其他的绝大部分山地,仍属村寨公有,村寨成员可自由开种。少数地区,也有定期按姓氏或个体家庭进行分配的,但私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且一般只耕种一至三年,便抛荒轮歇。在村社成员中,阶级分化不明显。上述绝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土地的租佃和买卖,还未出现完全脱离劳动靠剥削为生的地、富阶级,但已出现少数富裕户对贫困户的剥削现象,主要是无偿地奴役以“养子”形式出现的长工,高利贷及头人的特权剥削等。由傣族领主封任的各级哈尼族头人,虽没有固定的薪捧,但他们凭着特权和本民族习惯法,对群众进行派白工、罚款、“吃礼肉”等剥削。只是由于山区生产水平低下,剥削量还不多,未构成其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在西双版纳的另一地区,如励海县的格朗和、勤宗、励满和勤腊县的易武等地的哈尼族,社会经济较前地区发展,本民横钩部阶级分化已明显化,新出现的土地私有制不断地破坏着残存的村社公有制。绝大部分的水田、茶园和村寨附近的山林荒地也被头人和富裕户占为已有,而广大的贫苦农民则丧失土地或只占有少量的山地。如解放初期格朗和南糯乡共三百四十八户,其中富裕户二十六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七点五,却占有总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二。贫困户二百零七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只占有总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一。雇工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二点二,则完全没有耕地,全靠出卖劳力为生。水田和茶园的占有更为集中,水田富裕户占百分之三十八点八,中等户占百分之六十,贫困户只占百分之一点二。茶园富裕户占百分之五十点七,中等户占百分之三十七点八,贫困户占百分之十一点五。从中不难看出阶级分化的程度和土地占有数量的悬殊。

  这些地区的哈尼族头人和地富对本族贫苦农民剥削的主要手段是雇佣、租佃和高利贷。而雇佣剥削在哈尼族内部的生产关系中又占主要地位,包括家奴的“长工”、“定工”和短工几种形式。“长工”多半是孤儿被人收养,或是因欠债到债权人家抵债,为主人进行无偿劳动。“定工”则是因欠债以定期劳役偿付的帮工。租佃关系只限于水田,且多数地富雇工自己经营,少数出租的,租额一般为产量的一半。高利贷的剥削普遍而严重,几乎所有的地富都放债,大部分贫苦农民都欠债。一般年利百分之百,过期按复利计算。

  红河南岸以元阳、红河、绿春、金乎四县和江城县为表代的是哈尼族由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的地区。红河南岸四县及江城县是哈尼族最大的聚居区,不仅人口众多,占哈尼族总人口的一半,而且居住十分集中。农业生产上的最大特点是耕种梯田,旱地只占少部分。在连绵起伏的群山和河谷两岸,到处是高达几十层甚至几百层的梯田,兴修的沟渠和引用的山涧溪水,能保证大部分梯田的灌溉。只有森林被严重砍伐的部分山区,是靠天降雨才能栽种的“雷响田”。在生产中,已广泛使用犁、锄、镰、斧、砍刀等铁制农具,较之西双版纳、澜沧等地哈尼族,不但铁质农具数量多,而且种类也较全。耕作技术也较为精细,水田一般二犁二耙,中耕除草二次,大部分地区施肥,注意选种,因而产量也较前类地区为高,一般水田亩产稻谷三、四百斤,高的可达五、六百斤。但普遍只种一季,没有种植小春的习惯。旱地还多保留“砍倒烧光”和轮歇制的粗放耕作,因而产量较低,一般亩产百余斤,贫瘠山地甚至只有几十斤。但落后的旱地生产已不占主导地位。一个强劳力,在正常情况下,约可提供超过自身消费水乎二倍左右的剩余生产物,这为从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提供了物质基础。

  家庭手工业和副业较前类地区发展,但尚未脱离农业生产。各村寨已有专门技术的铁匠、银匠、木匠和石匠从事手工劳动。钢、铁、银等原料靠从内地汉族地区输入,本族还不会冶铁炼钢。此外,纺织、竹木等家庭副业生产也比前类地区普遍,不但品种、花色多,而且生产效率高,并有许多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交易。已有定期集市,商业交换比前类地区频繁。本民族已出现少量的商贩,多是小本经营。不少土司和地富,兼营马帮,做大家的投机买卖,资本雄厚,并利用权势独霸一方,剥削本民族广大贫苦农民以牟取暴利。

  红河南岸地区,原为土司、土目领地,土司中大部分是哈尼族,也有彝族和傣族。自清末实行改土归流,部分地区土司制度已崩溃,地主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但大部分土司区,虽然地主经济有显著的发展,但领主经济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直到解放前夕,土司仍然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土司可向任何土地占有者征收占产量百分之六到百分之二十的“官租”。“官租”具有田赋和地租的两重性质。另外还有劳役、杂派等多种特权剥削,如元阳县猛弄土司区内的百姓,除向土司上缴“官租”外,每年还要以村寨为单位向土司交一头猪、十二斤棉花;司署附近的材寨要轮流给土司举马草和砍柴;土司家坟地附近的村寨要代其备办祭品、哭坟;土司家有婚丧大事要送礼和帮自工;猎获野兽也必须把贵重部分如鹿茸、熊掌、虎骨献给土司等等。在土地占有方面,土司及其亲属直接占有大量好田,即“官田”,多则数千亩上万亩,少则也有数十亩至数百亩。此外,还有为各种差投设置的“兵田”、“号令田”、“马草田”、“挑水田”、“看坟田”、“门户田”等,土司实际上变成了大地主。新兴的地主通过兼并也集中了大量的水田。土司制度已经崩溃的地区,如金乎的马鹿塘,土地更为集中,地主占有全部水田的百分之七十六点四。面大部分贫雇农只占有少量土地甚至已完全丧失土地。土地占有的悬殊和阶级分化的严重已日趋显著。

  对农民进行剥削,无论是土司或地主,都同样采取出租土地、高利贷和雇工三种方式。地租一般是对分制,也有包租制,租率一般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高利贷年利率一般为百分之百,“买青苗”、“买青烟”的剥削率高达百分之三百。地富普遍雇佣长工,数量多少不等。土司区还对佃户进行额外剥削,诸如常派白工等。关于政治统治机构,在土司地区,土司是其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世代父子相传,父死子幼可由叔父或生母代办。最高的统治机构是土司署(即“衙门”),拥有武装、法庭和监狱等。在土司下设有:“值班里长”协助土司处理重大事务,由备“里”轮流抽回司署任职;“师爷”协助土司处理文膝事务,多由建水、石屏等内地汉族知识分子充任;“管家”执行营理土司衙门的内政和外事活动;“团长”统率土司武装,指挥军事行动;“侍候”侍奉土司,跟班打杂;“老总”负责管理监狱。

  土司地区的行政区域以“里”为单位,设“里长”一人,管辖几十个村寨。里长下设“招坝”或“里老”,辖一寨至数寨。下又设“三伙头”,负责摧捐派款等事宜。里长由土司委任,招坝有少数世袭的。里长等基层统治者,有权有势,对农民进行敲榨盘剥,多是当地大地主。在土司区,无成文法律,一切以土司说了算。遇有民事诉讼,无论原告或被告,都先得交一份“磕头钱”,各地多少不一。刑法野蛮残酷。国民党曾试图在土司区推行保甲制度,但遭土司反对未逞。结果互相勾结,土司及各级头人成了国民党的代理人,维持他们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非土司区的基层政权设施与内地一样,推行国民党统治当局的乡、镇、保、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