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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方网(上海)  发布日期: 2007年7月26日
火车就能“撞了白撞”吗?
杨涛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琳先生在7月21日的《燕赵都市报》发表文章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但是《条例》并没有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悖。”

    对于这一观点,朱达志先生在7月23日的《晶报》上表达了质疑,他认为:“在受害者违章的前提下,火车‘撞了白撞’,这其实是常识。”“《民法通则》第123条与《条例》之规定,我实在看不出两者之间在法意上有何对抗性的矛盾之处,它怎么就变成‘违法之法’了呢?”

    我赞同王琳先生的判断。《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的包括火车在内的高速运输工具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在一种情形下,铁路方面可以不承担责任:就是受害人对于伤亡结果持故意的态度,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希望或者放任事故的发生(典型的情形就是自杀),那么铁路方面不承担责任。

    而在《条例》中,《民法通则》中的“受害人故意”被偷换成“受害人自身原因”,并进一步细化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铁路方面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将“无过错责任”改为受害人有过错就免除施害人一方责任的原则,与“无过错责任”相差十万八千里了。因为,行人因违章遭遇铁路事故,其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大多数并不是他们故意希望造成,而只是他们违章的过失行为造成,这种过失只能是减轻铁路方面的理由,而不是免责的理由。

    《条例》的规定与朱达志先生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因为你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章,所以你是故意的”。这种理解有违“无过错原则”的立法本意。近些年来,铁路屡次提速,而封闭措施并不到位,对于行人的危险性逐年在增加,因此更需要强调对于行人的保护,不能让“无过错原则”突破底线。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了体现,这进一步说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的“故意”是指受害人对于伤亡结果持故意的态度,而不是对于违章的行为故意的心理,从而《条例》以受害人有违章行为就为铁路方面免责是有悖于法律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