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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弹性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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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福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于23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名人富人超生,按违法生育行为发现时的上年总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7月24日《长沙晚报》)
看了这则新闻,笔者有一个疑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在“2倍至6倍”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伸缩空间。例如,如果上年度总收入为10万元,那么社会抚养费可征收20万元,也可征收60万元,如此一来,是否会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正是由于这种权力自由伸缩的空间,南京市今年5月就遇到了类似戏剧性的事例。据《南京晨报》报道,家住江宁区陶吴镇的江小姐与来自安徽的孙先生“先上船后补票”(先生孩子后领结婚证),被计生办罚交5万元社会抚养费。由于当事人向新闻媒体投诉,一周后,当地镇政府计生办找到孙先生,表示只要交3900元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
相隔一周,同样是这件“未婚生子”的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就从5万元降到了3900元,而其标准都是有文件可依的。征收5万元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按旧的“江苏省计生条例”规定,2002年12月1日前出生的非婚生育孩子,父母双方罚款数额为孩子出生当年南京市人均年收入的总和,父母双方都要罚;而社会抚养费从5万降到3900元的依据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征收应为孩子出生前一年江宁区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至2倍,按“基本标准”数额应为3900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如果孙先生的事没有见报,社会抚养费会从5万元降到3900元吗?这给人们的印象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随意性是不是太大了一点?计生管理部门可以“自由裁量”社会抚养费,其原因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法规制定不严谨,并往往会造成执法的不严谨。如此,计生法规与计生执法的权威性又如何保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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