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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日期: 2007年7月20日
怎样为“死亡”法律“送终”
杨涛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该《条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消极作用日益明显,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7月18日《人民日报》)

    “投机倒把”早就是一个过时,且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概念。1997年《刑法》修正时,已取消“投机倒把罪”。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居然于1999年3月16日和2001年8月23日、31日,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明该《条例》仍可适用的立场。联想到饱受诟病的、1979年颁布,并仍有法律效力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死亡者……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的陈旧且不合理的规定,以及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实际早已不再执行的,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等等行政法规,使得我们感到必须迫切建立和完善法律退出机制。

    法律的诞生和修正,我们目前有成熟的机制,但对于法律的废止和退出,除了那些在制定时明确规定了适用时间的法律外,我们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退出机制。在我看来,可以从这几点加以完善。

    首先,要形成制度化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清理的机制。法典编纂和法律清理在法治发达国家都形成了制度化,由专门机构整理并定期向相应的立法机关提交意见。在我们国家,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25日印发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活动,但这只是一时的运动,从总体上看,我们国家却没有建立、形成制度化措施,所以才会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样的僵而不死的法规存在。

    其次,必须激活人大撤消过时法规的机制。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主动或者被动地行使过一次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如此看来,我们还需要从撤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开始,开人大撤消行政法规的先河,激活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权力,从而形成一种制度化措施。

    再次,必须建立司法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中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却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公民与法院即使看到过时的法律、法规也是无可奈何!因此,让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是建立法律退出机制的又一有效途径。

    如果能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齐下手,建立完善的法律退出机制,相信诸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样的过时法规一旦不合时宜就会寿终正寝,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僵而不死”,不时地威胁民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