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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二奶”不是为了性饥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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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人
“包二奶”未必都是生理需要,当“二奶”肯定不是为了解决性饥渴。
列位看官,本文并非为了讨论二奶的生理诉求。有道是树有根,话有源,且听我慢慢道来。
话说当今社会巨变之时,各种奇闻轶事层出不穷,虽则奇闻,久闻之下未必算奇,但是于常理悖即所谓奇。二奶现象即是一例。有云:当年男人三妻四妾合法养小,二房三房未必称奇,何以二奶为奇?潞人答曰:此一时,彼一时也。新式婚姻制度立法在先,一夫一妻制,绝大多数人守得,何以包二奶者守不得?又云:为二奶者多为生计所迫,款爷包二奶也为慈善者也。潞人云:二奶四肢齐全,智力正常,何以不能自食其力?见利忘义也。所为者利益也,区区身体自由之部分不得何足道?由是,为二奶者,乃自由换钱财,非为性饥渴也。
由是再考官员傍大款、大款傍高官,二奶现象之延伸也。传某地大款酒后狂言,xx官员我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中有人惑,遂致电,果然。某贪官法庭上辩解财产来源:“朋友经商馈赠。”生意人爱钱如命,何以馈赠金钱?牟利也。成语云,狼狈为奸。现世新解曰:互为二奶也。
二奶牺牲肉身或可解释为自家东西,存废自由。官员二奶们所仗者何?人民赋予之权利也。富豪二奶者傍之资本为何?多不义之财也,抑或为谋取更多不义之财也。
现如今,笑贫不笑娼,笑二奶,不笑圈钱置换之“官”“绅”二奶也。前二奶或许大奶受害一人,二奶享福一人,危害者,法律严肃性而已。后二奶或以以显赫之位,或以累以万计之金钱,最终倒霉者非彼此二奶,而是百姓者也。所置换者来去都是百姓血汗之属也。其罪大,其祸深,然其被追究之难度犹大——双方的交易记录第三者如何得之?莫不是他案迁出,纵使掘地三尺未必可得,于是乎,不明来源财产也。
婚姻法可保二奶法律地位,至少二奶子嗣可养。物权法会否将“官、绅”类二奶所营之利合法?
拭目以待之。
因为敏感词汇的原因,特改为文白夹杂,阅读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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